依据法院审判决书、保险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文研究的这起分红型人寿保险纠纷诉讼案件基本案件事实保险消费者与保险公司陈述一致、两审法院查明一致。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购买分红险纠纷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文称“《消保法》”)网站推广营销基本案件事实保险消费者与保险公司陈述一致、两审法院查明一致。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购买分红险纠纷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文称“《消保法》”)应当按照“退一赔三”原则惩戒存在欺诈行为的保险公司分歧在于确定计算赔偿基数一审法院以支付保费为基数二审法院认为支付保费和保单现金价值差额为基数。以此案为鉴围绕规范商业保险公司经营行为开展深入思考对提升保险行业经营能力、提升保险监管效能、提升保险行业参与社会治理提出意见建议与保险同仁分享。
省高院终审判决书载明投保人A先生诉称2015年7月间他参加了甲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的产品推介会被推介了一款理财型保险产品。当月27日他支付67万元购买了该保险产品收到保险公司交付的完整保险资料保险合同于8月1日生效。经咨询他对该保险产品产生质疑快速排名厹選择宙d9斯专治他对该保险产品产生质疑中心支公司经理承诺没有问题并在10月26日该支公司经理出具书面材料承诺该产品收益率为6.32%(保底)今后收益率更高。同年12月他向保监局投诉甲保险公司后收到保监局送达的《保险消费者投诉处理决定告知书》确认在此次保险活动中保险公司存在承诺高额收益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字栏”非本人签字两个问题。经多次交涉2016年3月间甲保险公司向A先生退还保费67万元未赔偿损失。A先生依照《消保法》第55条规定向中院起诉甲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要求法院判令甲保险公司按照保费67万元的三倍快速排名厹選择宙d9斯专治要求法院判令甲保险公司按照保费67万元的三倍赔偿损失201万元。甲保险公司一审辩称三点:一是67万元保费为投资资本金该公司已经退回本金。A先生索赔造成的损失应当提供计算损失的依据;二是A先生购买保险行为属于投资行为不适用于《消保法》调整范畴;三是按照投资本金作为商品的价格或者服务费于法无据。
一审法院查明四项事实:一是查明A先生购买甲保险公司分红型人寿产品一份支付保费67万元收到相关资料的事实;二是查明甲保险公司支公司经理出具的一份关于保底收益率的书面材料的事实;三是查明保险监管部门制作、送达的《保险消费者投诉处理决定告知书》确认甲保险公司存在两个问题;四是甲保险公司向A先生退还保费67万元。根据《消保法》第2条、第28条、第55条第1款认定金融消费者购买保险属于生活需要甲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判决甲保险公司向A先生赔偿201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2880元。
另外在研究案例中笔者收集到了保险监管部门对甲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处罚5万元、对该公司经理个人处罚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思考切入点
一是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培训问题。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以2015年4月间修订《保险法》为分水岭之前保险销售、经纪、公估人员从业实行保险监管部门组织考试核发资格证、保险机构用人单位签发执业证书制度之后取消了考试发证制度、由用人单位进行资格认定并招聘签发执业证制度。也正是以此次改革为分水岭保险代理人(此处与保险营销员同义)人数呈现井喷式上涨。本文研究的案件发生在取消考试之后的第3个月。就案件介绍情况违反《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发令[2009]第3号)第6条、第7条的规定支公司经理及其工作人员在介绍保险产品过程中没有介绍高中低三档收益率构成销售误导、欺诈;支公司经理出具了关于保底收益率的出面承诺。上述销售行为表象反映出保险公司在员工(保险代理人)培训上的短板为加强员工培训敲响了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