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文山支行起诉的法院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赵、张、唐向法院提交的委托赵、张唐的特殊权力的律师参与诉讼。2013年5月法院主持调解后邮政银行和唐达成调解协议。唐自愿支付邮政银行超过40000元的本金和利息和张赵认为连带责任贷款和利息。2017年法院接受了邮政储蓄银行的申请依法执法和冷冻赵的帐户后唐无法偿还贷款。赵才知道他参与了诉讼。赵重审程序提交到法院后唐承认律师伪造了自己的力量。
唐的行为提供了一个虚假的委托书严重阻碍了秩序的诉讼。依照有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法院决定唐谅解备忘录1000元的罚款。法官的教育之后唐承认他的错误并表示愿意接受法院的惩罚并根据付款日期履行他的义务罚款的决定。
根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假装另一个人提起诉讼或参与诉讼、锻造和破坏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从听到这个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罚款或者拘留根据情况的严重性这构成犯罪如果单位犯上述妨碍司法公正的人吗?年代法院可以罚款或者扣留直接负责人或直接责任的人。如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